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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安服务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改革政策的通知


编辑:2022-06-08 14:42:48

各会员单位:

6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明确规定了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增值税差额纳税,这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完善充实,使保安服务行业营业税中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中得了有效延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税收政策上对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大力扶持和对保安员队伍建设的极大关怀。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积极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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